中共攸县县委 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攸县促进工业发展二十条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1日       来源:      阅读:593次

中共攸县县委

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攸县促进工业发展二十条规定》的通知

 

攸委〔20131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攸县促进工业发展二十条规定》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 共 攸 县 县 委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2013年114

 

 

 

 

攸县促进工业发展二十条规定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提升县域工业整体发展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攸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发展重点

  1.突出主导产业。重点发展已有产业基础的机械制造、建材陶瓷产业,烟花鞭炮、电子、生物医药产业,具有本地资源优势的煤炭精深加工、农产品加工业,两型产业。分产业制定发展规划和奖励考核办法,力争用5年时间,支持和培育35个百亿产业集群。

  2.主攻重点区域。切实加快攸县工业集中区即攸州工业园和网岭循环经济产业园的规划和建设。

  二、大力招商引资

  3.用地实行“差别地价”。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成本,下同)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的新办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用地实行“差别地价”。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依法受让土地的出让金,通过奖励方式分别按20%30%50%100%返还给企业。企业受让土地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按建设周期完工的,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

  与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对企业用地有专门优惠政策的,按合同条款执行。

  4.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企业落户(签约)之日起,5年内年纳税额达到5万元/亩以上的,在5年内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企业缴纳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返还,最高期限为2年。

  鼓励“爱乡回流”微小企业进入园区标准化厂房,凡进入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从签约之日起2年内,企业缴纳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的8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返还。

  凡在攸县建立企业总部,且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以设立总部的前一年企业在攸县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设立总部后的新增县级实得财力,第一年由县财政按20%的比例奖励返还;第二年按30%的比例奖励返还;第三年起按50%的比例奖励返还。

  与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对企业纳税有专门优惠政策的,按合同条款执行。

  5.建立项目代办、联合审批制度。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项目落户和建设所有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乡镇项目由乡镇长负责全程代办,园区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主任负责全程代办。对重大工业企业项目推行“联合审批”制度,采取“窗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形式联合审批。

  6.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凡在我县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并正式投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引资中介人。奖金基数为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相应增加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奖励20万元。

  三、加快园区发展

  7.加快推进园区管理体制改革。对园区实行封闭运行,县委、县政府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给园区管委会,并支持园区进行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8.扶持园区发展壮大。县财政加大对园区基础建设投入。从201311日起,将园区企业新增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剔除园区企业财政已返还部分)100%返给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划拨部分行政事业资产和土地给园区融资平台进行经营和开发,做大做强园区融资平台。

  9.鼓励发展“飞地经济”。对乡镇引进园区的新招商引资项目,产生的税收全部计入乡镇税收,招商引资奖待企业正式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对乡镇(街道)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相应增加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奖励20万元。园区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享受该项奖励。

  10.实行“一费制”收费。对入园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实行“一费制”。具体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强化奖励扶持

  11.加大工业发展奖励力度。县财政从2013年起安排3000万元设立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以后按财政年度收入新增部分的5%逐年增加,用于对工业企业的扶持及奖励。

  税收增量奖。年缴纳税收县级实得财力100万元以上(100万元),且年度增幅不低于同期全县税收实际增长幅度的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按档次进行奖励:奖金基数为5万元,每增加100万元税收,相应增加奖励2万元。

  税收总量奖。年度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且总额同比未下降的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按档次进行奖励:奖金基数为3万元,每增加200万元税收,相应增加奖励1万元;年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享受了税收全额奖励返还政策的企业,一律不再享受税收增量和总量奖励。税收增量奖、税收总量奖不重复计奖,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

  1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凡县内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为工业企业发放贷款的,县政府每年按年度新增贷款余额的3‰给予奖励。担保公司为工业企业进行担保融资,且担保单笔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按担保融资额度的1.5‰给予担保公司奖励。

  13.加强中小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扶助。贷款数额100万元以上(100万元)且当年纳税50万元以上(50万元)的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可获得贷款利息30%的贴息;贷款数额50万元以上(50万元)且当年纳税10万元以上(10万元)的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农产品加工企业,可获得贷款利息20%的贴息。企业每年贷款贴息总额最高为20万元,且不得高于企业当年纳税县级实得财力。企业未及时结清贷款利息或到期未偿还银行贷款的,一律不予贴息;同一笔贷款,企业已从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获得贴息的,不再享受贴息。企业贷款必须全部用于县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或技术改造。

  14.支持工业企业上市。注册地在攸县,且在攸县缴纳税收的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科技创新

  15.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凡工业企业的技术研发机构被初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被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初次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支持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联盟,促进科研成果向企业转化。凡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产品,并转化为生产力的,分别奖励2万元/项、0.5万元/项、0.2万元/项。

  16.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凡初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初次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初次获得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初次获得省级3A级信用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17.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实施人才引进战略,凡工业企业引进硕士或高级职称以上人才,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并长期居住攸县为企业服务的,3年内县财政每年给予企业5000/人的经费补助。积极发挥职业教育作用,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县职校每年根据产业发展的需求,制定技能培训计划,重点为园区、煤矿及烟花鞭炮企业培训一批产业技术工人,县政府按培训人数和时间对职校进行补助。

  六、优化发展环境

  18.建立企业环境“零干扰”制度。优化企业建设经营环境,凡企业周边村(社区)组到出现群体性阻工挠企行为一次的,对该企业所在的乡镇(街道)进行黄牌警告;在同一企业出现两次的,对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在同一企业出现3次或3次以上的,扣减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奖的50%;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规定每月120日为企业生产“宁静日”,除特殊情况外,任何部门未经县优化办批准,一律不得到企业检查。对擅自进入企业检查的扰企行为,严厉查处。

  19.建立集中评议和接待、交办制度。县优化办每年组织企业业主代表对执法和收费部门进行集中评议,评议结果与政绩考核挂钩。确定每月的2122日为书记、县长接待企业老板日,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成立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按季召开工业发展调度会,对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以文件的形式交办到职能部门,限期办结。

  20.建立县级领导联系企业和机关干部进企业挂职制度。对重大工业项目和重点工业企业,每年根据企业发展实际要求,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部门单位、一名纪检干部对口联系。每年从各部门单位派出一批机关干部到企业挂职,对挂职期间表现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并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在攸县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不含矿产品采掘业),接受奖励扶助的企业应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确保安全生产,做到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所有对企业的奖金扶助总额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县级实得财力。考核具体由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以前相关文件如与本《规定》相冲突,一律以本《规定》为准。